
[案情简介]
2021年某晚,张三、李四和工友聚餐,其间,张三饮用3瓶啤酒及两杯白酒,李四饮用3瓶啤酒及半杯白酒。聚餐结束后,张三提出由自己开车,李四遂将车交由张三驾驶,自己在副驾驶室指挥。
车辆行驶中,张三误把油门当刹车,与前方停车等候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。交警对张三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,测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138mg/100ml,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张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.45mg/100ml。随后,公诉机关将本案诉至法院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三、李四均构成危险驾驶罪,属共同犯罪。李四明知张三没有熟练的驾驶技能且在饮酒的情况下,仍提供车辆并教授其驾驶,对两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;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愿意接受处罚,且已与被害人达成损坏赔偿调解协议,对其可以从轻处罚。据此,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[律师点评]
《刑法》规定,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。本案中,车主李四在明知同案人饮酒的情况下,仍将自己的小车交由同案人驾驶,危害公共安全,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。
[温馨提示]
除本案情形外,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,仍极力劝酒或胁迫、刺激其饮酒,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;明知他人饮酒,指使、教唆、胁迫、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;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,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,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。
本栏目由司法局普法办和汨罗融媒体中心联合举办
一审:张 咪
二审:刘晓元
三审:谢 江
责编:刘晓元
来源:汨罗市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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